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669.15.28GB3649-87代替GB3649-83)
钼 铁
Ferromolybdenum
本标准适用于作为钼元素加入剂用的钼铁。
1 技术要求
1.1 牌号和化学成分
1.1.1 钼铁按杂质含量的不同分为九个牌号,其化学成分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牌号 |
化 学 成 分 % |
|||||||
Mo 不小于 |
不 大 于 |
|||||||
Si |
S |
P |
C |
Cu |
Sb |
Sn |
||
FeMo70 |
65.0~75.0 |
1.5 |
0.10 |
0.10 |
0.05 |
0.50 |
|
|
FeMo70Cu1 |
65.0~75.0 |
2.0 |
0.10 |
0.05 |
0.10 |
1.0 |
|
|
FeMo70Cu1.5 |
65.0~75.0 |
2.5 |
0.20 |
0.10 |
0.10 |
1.5 |
|
|
FeMo60--A |
55.0~65.0 |
1.0 |
0.10 |
0.04 |
0.10 |
0.50 |
0.04 |
0.04 |
FeMo60--B |
55.0~65.0 |
1.5 |
0.10 |
0.05 |
0.10 |
0.50 |
0.05 |
0.06 |
FeMo60--C |
55.0~65.0 |
2.0 |
0.15 |
0.05 |
0.20 |
1.0 |
0.08 |
0.08 |
FeMo60 |
≥60.0 |
2.0 |
0.10 |
0.05 |
0.15 |
0.5 |
0.04 |
0.04 |
FeMo55-A |
≥55.0 |
1.0 |
0.10 |
0.08 |
0.20 |
0.5 |
0.05 |
0.06 |
TeMo55--B |
≥55.0 |
1.5 |
0.15 |
0.10 |
0.25 |
1.0 |
0.08 |
0.08 |
1.2 物理状态
1.2.1 产品以块状交货,块度范围为10~150mm、10×10mm以下,粒度不得超过该批总重量的5%允许少量块度在一个方向最大尺寸为180mm。
1.2.2 如用户有要求,可提供40~100mm、10~50mm、10mm以下不同粒度的产品,每种粒度范围所允许的上、下限的重量百分数,由供需双方商定。
1.2.3 如用户对粒度还有特殊要求,可由双方商定。
2 试验方法
2.1 取样
化学分析用试样的采取应符合GB4010-83《铁合金化学分析用试样的采取法》进行。
2.2 制样
化学分析用试样的制取应符合GB4332-84《铁合金化学分析用试样的采取法》进行。
2.3 化学分析
钼铁的化学分析应符合GB5059.1~5059.4-85《钼铁化学分析方法》进行。
3 检验规则
3.1 质量检查和验收
产品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按GB3650—83《铁合金验收、包装、储运、标志和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3.2 组批
3.2.1 按炉组批法
产品以一炉作为一批交货或由供需双方商定。按炉组批时每批产品中的最高或最低含钼量与平均试样含钼量之差不得超过3%。
3.2.2 按级组批法
按级组批法是一批交货产品由一种牌号的若干炉钼铁组成。构成一批交货产品的各炉 之间钼含量之差不应大于3%(绝对值)。
4 包装、储运、标志及质量证明书
4.1 包装
产品采用铁桶包装,每桶净重100kg,如需方对包装有特殊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4.2 储运
包装后的产品应存放于库房内,发运时要用篷车,如露天存放或敞车发运时,须用蓬布盖好,严防件内渗水或混入杂质,在储运过程中不得混批混号。
4.3 标志
产品包装件上应涂有明显标志,包装件内应附有产品标签,标志和标签的内容应符合GB3650-83的要求。
4.4 质量证明书
发货同时,供方应开据产品质量证明书,证明书内容应符合GB3650-83的要求。
附加说明:
FeMo70Cu1 |
65.0~75.0 |
2.0 |
0.10 |
0.05 |
0.10 |
1.0 |
|
|
FeMo70Cu1.5 |
65.0~75.0 |
2.5 |
0.20 |
0.10 |
0.10 |
1.5 |
|
|
FeMo60--A |
55.0~65.0 |
1.0 |
0.10 |
0.04 |
0.10 |
0.50 |
0.04 |
0.04 |
FeMo60--B |
55.0~65.0 |
1.5 |
0.10 |
0.05 |
0.10 |
0.50 |
0.05 |
0.06 |
FeMo60--C |
55.0~65.0 |
2.0 |
0.15 |
0.05 |
0.20 |
1.0 |
0.08 |
0.08 |
FeMo60 |
≥60.0 |
2.0 |
0.10 |
0.05 |
0.15 |
0.5 |
0.04 |
0.04 |
FeMo55-A |
≥55.0 |
1.0 |
0.10 |
0.08 |
0.20 |
0.5 |
0.05 |
0.06 |
TeMo55--B |
≥55.0 |
1.5 |
0.15 |
0.10 |
0.25 |
1.0 |
0.08 |
0.08 |
1.3 物理状态
1.3.1 产品以块状交货,块度范围为10~150mm、10×10mm以下,粒度不得超过该批总重量的5%允许少量块度在一个方向最大尺寸为180mm。
1.3.2 如用户有要求,可提供40~100mm、10~50mm、10mm以下不同粒度的产品,每种粒度范围所允许的上、下限的重量百分数,由供需双方商定。
1.3.3 如用户对粒度还有特殊要求,可由双方商定。
2 试验方法
3.3 取样
化学分析用试样的采取应符合GB4010-83《铁合金化学分析用试样的采取法》进行。
3.4 制样
化学分析用试样的制取应符合GB4332-84《铁合金化学分析用试样的采取法》进行。
3.5 化学分析
钼铁的化学分析应符合GB5059.1~5059.4-85《钼铁化学分析方法》进行。
4 检验规则
4.1 质量检查和验收
产品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按GB3650—83《铁合金验收、包装、储运、标志和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4.2 组批
3.2.3 按炉组批法
产品以一炉作为一批交货或由供需双方商定。按炉组批时每批产品中的最高或最低含钼量与平均试样含钼量之差不得超过3%。
3.2.4 按级组批法
按级组批法是一批交货产品由一种牌号的若干炉钼铁组成。构成一批交货产品的各炉 之间钼含量之差不应大于3%(绝对值)。
4 包装、储运、标志及质量证明书
4.5 包装
产品采用铁桶包装,每桶净重100kg,如需方对包装有特殊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4.6 储运
包装后的产品应存放于库房内,发运时要用篷车,如露天存放或敞车发运时,须用蓬布盖好,严防件内渗水或混入杂质,在储运过程中不得混批混号。
4.7 标志
产品包装件上应涂有明显标志,包装件内应附有产品标签,标志和标签的内容应符合GB3650-83的要求。
4.8 质量证明书
发货同时,供方应开据产品质量证明书,证明书内容应符合GB3650-83的要求。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吉林铁合金厂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振江、孙岩铎、张明泉。
本标准中FeMo70、FeMo70Cu1、FeMo70Cu1.5、FeMo60—A、FeMo60—B、FeMo60—C等六个牌号标准水平等级标记为“Y”, 其他牌号标准水平等级标记为“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