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669.28GB3461-82)
钼粉技术条件
本标准使用于用氢还原三氧化钼或钼酸铵法制取得钼粉。
1 技术要求
1.1 外观:
1.1.1 钼粉呈灰色。
1.1.2 产品无肉眼可见的夹杂物。
1.2 产品牌号和化学成分
1.2.1 根据化学成分和使用要求的不同,产品划分为FMo-1、FMo-2两个牌号。
1.2.2 各牌号的化学成分按下表规定:
产品牌号
FMo-1
FMo-2
杂质含量% 不大于
Pb
-
0.001
Bi
-
0.001
Sn
-
0.001
Sb
-
0.001
Cd
-
0.001
Fe
0.006
0.030
Ni
0.003
0.005
Cu
0.001
-
Al
0.002
0.005
Si
0.003
0.010
Ca
0.002
0.004
Mg
0.003
0.005
P
0.001
0.005
1.2.1 FMo-1应通过160目筛网;FMo-2应通过120目筛网。1.2 物理性能
1.2.2 钼粉的松装比重、费氏平均粒度提供实测数据。
1. 4 需方如有特殊需求时,供需双方协商议定。
2 试验方法
2.1 钼粉的化学成分仲裁分析方法按YB896-77《钼化学分析方法》进行。
3 检验规则
3.1 产品由供方技术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符合标准要求,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3.2 需方可对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在收到产品之日三个月内向供方提出,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时,仲裁取样在需方共同进行。
3.3 每批由同一混合料组成。
3.4 每批仲裁取样按如下规定:
3.4.1 每批在二件以内,取样数量为100%;二件以上,取样数量为10%,但不得少于二件。
3.4.2 在每件中大致均匀地取出三点试样,混匀后按四分法缩分至试样所需要求。
3.5 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则加倍取样复验。若其中仍有一个结果不合格时,则该批产
品不合格。
4 包装、标志、运输、储存
4.1 将产品装入干净的塑料瓶内,拧紧瓶盖,将塑料瓶置于木箱中,四周固紧;或将产品装入塑料袋的铁桶中。每件重不得大于30kg。
4.2 塑料瓶、木箱或铁桶上应标明:产品牌号、批号和净重。木箱或铁桶上应有“防潮”、“易碎”和“向上”字样或标明。
4.3 产品运输时,应防止潮湿,不得剧烈碰撞。
4.4 产品应存放于干燥、通风和无酸、碱气氛之处,严防氧化。钼粉存放期不宜超过半年。
4.5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注明:
4.5.1 供方名称;
4.5.2 产品牌号;
4.5.3 产品批号;
4.5.4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及检验部门印记;
4.5.5 本标准编号;
4.5.6 检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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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株洲硬质合金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松林。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冶金工业部标准YB1522-78《钼粉》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