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669.28-422.2GB3462-82)
钼条和钼板坯
Bars and plate blanks of molybdnum
本标准适用于粉末冶金法制得的钼条和钼板坯。
1 品种、规格
根据化学成分和使用要求不同,产品划分为Mo-1、Mo-2、Mo-3、Mo-4四
1.1 个牌号。
1.2 钼条压坯为(14~20)×(14~20)×600mm;
钼板压坯为(14~18)×(40~60)×(150~180)mm;
1.3 Mo-1成品长度不得小于400mm;Mo-2、Mo-3成品长度不得小于350mm;电极用Mo-4成品长度不得小于500mm;添加剂用Mo-4成品长度不得小于30mm;
2 技术要求
2.1 外观
2.1.1 钼条和钼板坯表面呈银灰色或灰色金属光泽。
2.1.2 产品表面不得有吸水现象。
2.2 各牌号的化学成分按表规定:
2.3 表面状态:
2.3.1 Mo-1产品不得有氧化、玷污和严重的过熔、鼓泡、分层、裂纹;弯曲度不得大于2mm。
2.3.2 Mo-2和Mo-3产品不得有过熔、鼓泡、分层、裂纹和严重的氧化、玷污;不得有长度大于8mm、宽度大于3mm、深度大于1mm的掉边掉角;不得有大于1mm、深度大于0.5mm的麻点;垂熔条的弯曲度不得大于4mm;压坯为14×14×600mm的烧结拉丝钼条弯曲度不得大于8mm。
2.3.3 Mo-1、Mo-2、Mo-3、Mo-4烧结条和板坯在烧结过程中产品与产品、产品与舟皿接触所形成的痕迹,不作物理缺陷考核。
2.3.4 Mo-4电极用条不得有严重的过熔、鼓泡、分层、裂纹;弯曲度不得大于2mm。
2.3.5 Mo-4添加剂条和板坯不得有氧化、玷污。
2.3.6 Mo-2、Mo-3垂熔条夹头部分应切除。
化学成分表 GB3462-82
产品牌号 |
Mo-1 |
Mo-2 |
Mo-3 |
Mo-4 |
|
杂质含量%不大于 |
Pb |
- |
- |
- |
0.001 |
Bi |
- |
- |
- |
0.001 |
|
Sn |
- |
- |
- |
0.001 |
|
Sb |
- |
- |
- |
0.001 |
|
Cd |
- |
- |
- |
0.001 |
|
Fe |
0.006 |
0.006 |
0.010 |
0.050 |
|
Ni |
0.003 |
0.003 |
0.005 |
1.0 |
|
Al |
0.002 |
0.002 |
0.005 |
0.005 |
|
Si |
0.003 |
0.003 |
0.010 |
0.010 |
|
Ca |
0.002 |
0.002 |
0.004 |
0.004 |
|
Mg |
0.002 |
0.002 |
0.004 |
0.004 |
|
P |
0.001 |
0.001 |
0.005 |
0.005 |
|
C |
0.020 |
0.010 |
0.020 |
0.050 |
|
O |
0.003 |
0.003 |
0.005 |
0.008 |
|
N |
0.003 |
0.003 |
- |
- |
|
用途举例 |
钼基合金 原 料 |
加工材原料 |
加工材原料 |
合金添加剂或电极材料 |
注:⑴ Mo-1、Mo-2、Mo-3烧结条和板坯的氧含量不大于0.006%。
⑵ Mo-1用于作铸态钼顶头原料时,炭含量一般为0.03~0.05%。
2.4 物理性能:
2.4.1 Mo-2、Mo-3垂熔条比重不得小于9.3g/cm3。烧结条比重不得小于9.5g/cm3。
Mo-2、Mo-3加工条断面晶粒度提供实测数据。2.5 需方如有特殊要求时,供需双方协商议定。
3 试验方法
3.1 钼条、钼板坯的化学成分仲裁分析方法按YB896-77《钼化学分析方法》进行。
3.2 钼条、钼板坯的比重测定按YB570-65《硬质合金比重测定方法》进行。
4 检验规则
4.1 产品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符合标准要求,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4.2 需方可对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供方提出,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时,仲裁取样在需方共同进行。
4.3 每批仲裁取样按如下规定:
4.3.1 化学成分试样从同批中任取一根或一块,钼条于四分之一处取样,钼板坯于任意部位取样,然后破碎至试样所需要求。
4.3.2 比重试样从同批中任取一根或一块,钼条于四分之一处取样,钼板坯于任意部位取样。
4.4 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则加倍取样复验。若其中仍有一个结果不合格时,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5 包装、标志、运输、储存
5.1 产品每612根或614块用纸包扎好装入塑料袋,封口后置于干燥的硬纸盒内。并用纸屑塞紧,将纸盒置于木箱内。每箱重不得大于30kg。
5.2 每盒上应标明:产品牌号、批号和净重。每箱上应标明:产品牌号、批号和净重,并有“防潮”、“易碎”字样或标志。
5.3 产品运输时,应防止潮湿,不得剧烈碰撞。
5.4 产品运输时放于干燥、通风和无酸、碱气氛之处,严防氧化。产品存放期不宜超过半年。
5.5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注明:
5.5.1 供方名称;
5.5.2 产品牌号;
5.5.3 产品批号;
5.5.4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及检验部门印记;
5.5.5 本标准编号;
5.5.6 检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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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株洲硬质合金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松林。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冶金工业部标准YB1523-76《钼条》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