钼 箔
Molybdenum foil
本标准适用于粉末冶金条或板坯经锻造、軋制生产的照明及电真空器件等用的钼箔。
1 品种
1.1 牌号、状态、规格
1.1.1 产品的牌号、状态和规格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牌号 |
供 应 状 态 |
规 范 mm |
||
厚度 |
宽度 |
长度 |
||
Mo1 |
硬状态(Y) |
0.01~0.09 |
50~200 |
≥200 |
1.1.2 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时,可提供消除应力状态(m)的钼箔。
1.2 外形尺寸及允许偏差
1.2.1 钼箔的厚度、宽度、长度的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当合同中未注明厚度偏差等级时,按级偏差供货。
表2 (国家标准局1983-10-10发布 1984-10-01实施)
厚度 mm |
厚 度 允 许 偏 差 |
宽度 |
宽 度 允 许 偏 差 |
最短长度 |
|
Ⅰ级 |
Ⅱ级 |
||||
0.01 |
±0.002 |
±0.003 |
50~120 |
±2 |
200 |
>0.01~0.02 |
±0.002 |
±0.004 |
50~120 |
±2 |
200 |
>0.02~0.03 |
±0.003 |
±0.005 |
50~120 |
±2 |
200 |
>0.03~0.04 |
±0.004 |
±0.006 |
50~120 |
±2 |
200 |
>0.04~0.06 |
±0.005 |
±0.007 |
50~120 |
±3 |
200 |
>0.06~0.09 |
±0.006 |
±0.008 |
50~120 |
±3 |
200 |
1.2.2 根据需方要求,可提供正偏差或全负偏差的钼箔,其偏差值为表列数据(绝对值)的2倍。
1.2.3 钼箔应平整,允许有较小的波浪,但当卷成直径为50~60mm的圆筒时,波浪应消失。
1.2.4 钼箔边部应剪切整齐,无裂开、毛刺。
1.3 标记事例
用Mo1制造、硬状态、Ⅰ级偏差、厚度为0.05mm、宽度为100mm的钼箔,标
记为:箔 Mo1-Y―Ⅰ级―0.05×100GB3877-83
2 技术要求
2.1 化学成分
钼箔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牌号 |
Mo |
杂 质 含 量 % 不 大 于 |
||||||||
Al |
Ca |
Fe |
Mg |
Ni |
Si |
C |
N |
O |
||
Mo1 |
余量 |
0.002 |
0.002 |
0.010 |
0.002 |
0.005 |
0.01 |
0.01 |
0.003 |
0.008 |
2.2 工艺性能
2.2.1 钼箔进行弯曲试验时,试样在室温下弯曲到180度后,表面应无裂纹、分层现象。
2.3 表面质量
2.3.1 钼箔表面不允许有裂纹、折叠、起皮、穿透性针孔、金属或非金属压入缺陷。
2.3.2 钼箔表面允许有局部轻微的擦伤和辊印,允许有润滑油迹及清洗痕迹。
3 试验方法
3.1 化学成分仲裁分析方法
钼箔的化学成分仲裁分析方法按GB4325.1~4325.22-84《钼化学分析方法》进行。
3.2 工艺性能检验方法
钼箔弯曲试样的宽度为15mm,长度为50mm。手工进行弯曲。
3.3 表面质量检查方法
钼箔的表面质量用肉眼进行检查。
3.4 尺寸测量方法
钼箔的厚度用微米千分尺或杠杆千分尺测量,宽度用钢板尺或卷尺测量。
4 检验规则
4.1 检查和验收。
4.1.1 钼箔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并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要求。
4.1.2 需方可对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如果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供方提出,双方协商解决。
4.2 组批
钼箔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粉末批号、规格、制造方法和状态的钼
箔组成。
4.3 检验项目
钼箔应进行化学成分、工艺性能、外形尺寸、表面质量的检验。
4.4 取样位置和取样数量
4.3.1 钼箔的化学成分允许供方以原粉末或坯料化学成分的结果报出。
4.3.2 弯曲试验的取样,每批成品钼箔中任取两个横向试样进行弯曲试验。
4.3.3 钼箔应逐卷(张)进行外形尺寸和表面质量的检验。
4.5 重复试验
如果各项分析检验结果中,有一个试样不合格时,则加倍取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
复验。如仍有一个试样不合格时,则整批报废;对弯曲试验不合格者,允许逐卷
(张)取样检验,合格者单独组批交货。
5 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5.1 标志
每件产品应附有标签或标牌,其上注明:
a.供方名称;
b.产品牌号、规格和状态;
c.产品批号。
5.2 包装、运输和储运
5.2.1 成卷交货的钼箔应卷在芯轴上,裹以软纸或塑料薄膜;不成卷交货的钼箔每张衬以软纸或塑料薄膜,每叠用硬纸板夹紧、捆牢,然后用箱包装。箱内衬防潮纸,并用软物填实、塞紧,以防窜动。箱外注明“防潮”、“轻放”等字样或标志。
5.2.2 运输和保管时,要防止碰撞、受潮和受活性化学试剂的侵蚀。
5.3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a.供方名称;
b.产品名称;
c.产品牌号、规格和状态;
d.批号、批重和件数;
e.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及技术监督部门印记;
f.本标准号;
g.包装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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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宝鸡有色金属加工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康兴安、孟庆林、曹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