钼 杆
Molybdenum Ro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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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制造电真空器件及电光源零件的钼杆。
1 牌号、用途及规格
1.1 牌号和用途应符合表1规定。
牌 号 |
主 要 用 途 |
Mo1 |
制造电真空零件、气体管及灯泡之电极等 |
Mo2 |
制造电子管和电光源用的引出线、支杆、边杆等零件。 |
注:作引出线选用磨光杆料。
1. 2 钼杆的直径范围应符合表2规定。
种 类 |
最小直径(mm) |
最大直径(mm) |
|
黑 钼 杆 |
锻 制 |
3.0 |
16.0 |
矫 直 |
0.8 |
3.0 |
|
磨 光 钼 杆 |
0.8 |
12.0 |
1. 3 钼杆的最短长度应符合表3规定。
钼杆直径d(mm) |
最短长度 (mm) |
|
钼杆直径d (mm) |
最短长度 (mm) |
0.8~2.5 |
1000 |
>5.0~8.0 |
500 |
|
>2.5~5.0 |
800 |
>8.0~16.0 |
300 |
注:a. 每个提交批磨光钼杆的总根数中允许有15%不短于最短长度的1/2。
b. 每个提交批矫直钼杆的总根数中允许有10%不短于最短长度的70%。
2 技术要求
2.1 钼杆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4规定。
牌 号 |
钼含量 不小于(%) |
其它元素总和 不大于(%) |
每种杂质元素含量 不大于(%) |
Mo1 |
>99.93 |
0.07 |
0.01 |
Mo2 |
>99.90 |
0.10 |
0.01 |
2.1 钼杆的直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规定。
直径 d mm |
直 径 偏 差 |
|
钼杆 % |
磨光钼杆 mm |
|
0.8<d≤2.5 |
±2 |
±0.03 |
2.5<d≤5.0 |
±0.1 |
|
5.0<d≤8.0 |
±0.15 |
|
8.0<d≤16.0 |
±0.2 |
2.2 钼杆的表面质量要求应符合表6规定。
名 称 |
表 面 状 态 |
表 面 颜 色 |
锻制钼杆 |
无裂纹、分层、毛刺、许可有轻微的锻锤痕迹 |
允许有氧化膜 |
矫直钼杆 |
无裂纹、毛刺和明显得波纹、螺纹、凹坑,允许有不影响使用的轻微的刻痕、沟槽 |
呈黑色到深灰色 |
磨光钼杆 |
不允许有裂纹、纵向纹路、粗糙痕迹 |
应有金属光泽,不允许有显著的氧化色 |
2.3 钼杆不允许有影响使用的内部缺陷。
2.4 钼杆的直线度不能大于其长度的1%。
3 检验方法
3.1 根据1.3条要求,钼杆最短长度用钢尺检验。
3.2 根据2.1条要求,化学成分按GB4325.1~4325.28-84《钼化学分析方法》分析。
3.3 根据2.2条要求,钼杆直径用Ⅰ级千分尺检验。
3.4 根据2.3条要求,黑钼杆目测其表面和颜色,有争议时可去掉石墨乳后用5倍放大镜检验。
3.5 根据2.3条要求,磨光钼杆清洗后用5~10倍放大镜检查。
3.6 根据2.3条要求,钼杆裂纹用探伤仪检测,或由双方协商采用其它方法检测。
3.7 根据2.4条要求,钼杆内部缺陷检验方法由供需双方商定。
3.8 根据2.5条要求,按圆弦法检测。即将杆放在光滑的平面上,测定其相对的弦长和峰高。
4 检验规则
4.1 钼杆必须经供方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符合本标准要求,并填写合格
证。
4.2 需方可对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合格证上所标牌号及技术指标不符
合时,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供方提出,双方共同鉴定,如不合格则为
不合格。
4.3 化学成分从每提交批或每生产批中任取一根,进行分析,如不符合2.1条要求,
则加倍取样,仍有一个不合格则该批为不合格。
4.4 钼杆内部缺陷、磨光钼杆表面质量的检验,按每提交批1%随机抽样,但不得少
于2根。若发现不合格加倍检验,仍不合格则为不合格品。
4.5 最短长度、尺寸偏差、表面质量、直线度,每根杆料均按本标准相应的1.3,2.2,2.2,2.5条规定进行100%验收,如不符合为不合格品。
5 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5.1 每束钼杆应由同一牌号、批号和规格的钼杆组成,用绳或用软金属扎3~5处,再用防潮纸将成束的钼杆包装好,并用绳扎紧。
5.2 每束钼杆应附有合格证,其上注明:
a. 材料名称及牌号;
b. 生产批号;
c. 规格;
d. 钼杆束重量;
e. 生产日期;
f.检验部门印记;
g. 本标准编号和制造厂名称;
5.3 钼杆包装后装入垫有防潮纸的木箱内,并放置硅胶袋吸潮,箱上应标出“勿抛掷”、“防潮湿”等字样。
5.4 钼杆在运输中应严防酸碱侵蚀和雨雪淋袭
5.5 钼杆应储存在干燥的、不含酸碱性有害气体的房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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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电子工业部标准化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灯泡厂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兆伊。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SJ321-72《钼杆》标准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