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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钼条和钼板坯
    发布时间:2015-10-15 11:33:27 阅读:1616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669.28-422.2GB3462-82)

    钼条和钼板坯

    Bars  and  plate  blanks  of  molybdnum

    本标准适用于粉末冶金法制得的钼条和钼板坯。

    品种、规格

    根据化学成分和使用要求不同,产品划分为Mo1Mo2Mo3Mo4

    1.1    个牌号。

    1.2    钼条压坯为(1420)×(1420)×600mm

            钼板压坯为(1418)×(4060)×(150180mm

    1.3    Mo1成品长度不得小于400mmMo2Mo3成品长度不得小于350mm;电极用Mo4成品长度不得小于500mm;添加剂用Mo4成品长度不得小于30mm

    技术要求

      2外观

      21钼条和钼板坯表面呈银灰色或灰色金属光泽。

      21产品表面不得有吸水现象。

      2各牌号的化学成分按表规定:

      2表面状态:

    2.3.1    Mo1产品不得有氧化、玷污和严重的过熔、鼓泡、分层、裂纹;弯曲度不得大于2mm

    2.3.2    Mo2Mo3产品不得有过熔、鼓泡、分层、裂纹和严重的氧化、玷污;不得有长度大于8mm、宽度大于3mm、深度大于1mm的掉边掉角;不得有大于1mm、深度大于0.5mm的麻点;垂熔条的弯曲度不得大于4mm;压坯为14×14×600mm的烧结拉丝钼条弯曲度不得大于8mm

    2.3.3    Mo1Mo2Mo3Mo4烧结条和板坯在烧结过程中产品与产品、产品与舟皿接触所形成的痕迹,不作物理缺陷考核。

    2.3.4    Mo4电极用条不得有严重的过熔、鼓泡、分层、裂纹;弯曲度不得大于2mm

    2.3.5    Mo4添加剂条和板坯不得有氧化、玷污。

    2.3.6    Mo2Mo3垂熔条夹头部分应切除。

     

    化学成分表                            GB346282

    产品牌号

    Mo1

    Mo2

    Mo3

    Mo4

    杂质含量%不大于

    Pb

    0.001

    Bi

    0.001

    Sn

    0.001

    Sb

    0.001

    Cd

    0.001

    Fe

    0.006

    0.006

    0.010

    0.050

    Ni

    0.003

    0.003

    0.005

    1.0

    Al

    0.002

    0.002

    0.005

    0.005

    Si

    0.003

    0.003

    0.010

    0.010

    Ca

    0.002

    0.002

    0.004

    0.004

    Mg

    0.002

    0.002

    0.004

    0.004

    P

    0.001

    0.001

    0.005

    0.005

    C

    0.020

    0.010

    0.020

    0.050

    O

    0.003

    0.003

    0.005

    0.008

    N

    0.003

    0.003

    用途举例

    钼基合金   

    加工材原料

    加工材原料

    合金添加剂或电极材料

    注:⑴ Mo1Mo2Mo3烧结条和板坯的氧含量不大于0.006%。

        Mo1用于作铸态钼顶头原料时,炭含量一般为0.030.05%。

      2物理性能:

    2.4.1   Mo2Mo3垂熔条比重不得小于9.3g/cm3。烧结条比重不得小于9.5g/cm3

    Mo2Mo3加工条断面晶粒度提供实测数据。2需方如有特殊要求时,供需双方协商议定。

    试验方法

    3.1    钼条、钼板坯的化学成分仲裁分析方法按YB89677《钼化学分析方法》进行。

    3.2    钼条、钼板坯的比重测定按YB57065《硬质合金比重测定方法》进行。

    检验规则

    4.1    产品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符合标准要求,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4.2    需方可对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供方提出,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时,仲裁取样在需方共同进行。

    4.3    每批仲裁取样按如下规定:

    4.3.1    化学成分试样从同批中任取一根或一块,钼条于四分之一处取样,钼板坯于任意部位取样,然后破碎至试样所需要求。

    4.3.2    比重试样从同批中任取一根或一块,钼条于四分之一处取样,钼板坯于任意部位取样。

    4.4           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则加倍取样复验。若其中仍有一个结果不合格时,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包装、标志、运输、储存

    5.1    产品每612根或614块用纸包扎好装入塑料袋,封口后置于干燥的硬纸盒内。并用纸屑塞紧,将纸盒置于木箱内。每箱重不得大于30kg

    5.2    每盒上应标明:产品牌号、批号和净重。每箱上应标明:产品牌号、批号和净重,并有“防潮”、“易碎”字样或标志。

    5.3    产品运输时,应防止潮湿,不得剧烈碰撞。

    5.4    产品运输时放于干燥、通风和无酸、碱气氛之处,严防氧化。产品存放期不宜超过半年。

    5.5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注明:

    5.5.1    供方名称;

    5.5.2    产品牌号;

    5.5.3    产品批号;

    5.5.4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及检验部门印记;

    5.5.5    本标准编号;

    5.5.6    检验日期。

    ——————————————————————————————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株洲硬质合金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松林。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冶金工业部标准YB152376《钼条》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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