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792-1999)
钼及钼合金棒
Specification for molybdenum and molybdenum alloy b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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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钼及钼合金棒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作玻璃熔化、稀土冶炼用电极的搅拌器件和电子结构件等用途的钼及钼
合金烧结棒和热加工棒等。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面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228-1984 金属拉伸试验法
GB/T4196-1984 钨、钼条密度测定方法
GB/T4197-1984 钨、钼及其合金的烧结坯条、棒材晶粒度测试方法
GB/T4325.1~4325.28-1984 钼化学分析方法
GB/T6397-1986 金属拉伸试验试样
3 要求
3.1 产品分类
3.1.1 产品按供货状态分为烧结和热加工两类。产品的牌号、规格和状态见表1。
牌 号 |
直径 mm |
状 态 |
制 造 方 法 举 例 |
Mo1 |
30~130 |
烧结状态(Sh) |
烧结 |
16~100 |
热加工状态(ShR) |
烧结-锻造 |
|
24~80 |
热加工状态(ShR) |
烧结-挤压 |
|
MoTi0.5 |
50~130 |
烧结状态(Sh) |
烧结 |
16~100 |
热加工状态(ShR) |
烧结锻造 |
|
RMo1 |
24~65 |
热加工状态(R) |
电子轰击或真空电弧炉容量后挤压 |
16~85 |
热加工状态(R) |
电子轰击或真空电弧炉容量后锻造 |
|
RMoTi0.5 |
28~60 |
热加工状态(R) |
电子轰击或真空电弧炉容量后挤压 |
16~85 |
热加工状态(R) |
电子轰击或真空电弧炉容量后锻造 |
|
注:Sh代表烧结,R代表热加工,钼及钼合金棒的热加工方法通常是挤压、锻造和轧制等。 |
3.1.2 标记示例
用Mo1烧结的直径为50mm长度为400mm的棒,标记为:
棒 Mo1 Sh φ50×400 GB17792-1999
用Mo1烧结后热加工的直径为50mm长度为400mm的棒,标记为:
棒 Mo1 ShR φ50×400 GB17792-1999
用Rmo1制造的热加工的直径为50mm长度为900mm的棒,标记为:
棒 RMo1R φ50×900 GB17792-1999
3.2 化学成分
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2中相应合金牌号的规定。
牌号 |
主要成分 % |
杂质含量, 不大于 % |
|||||||||
Mo |
Ti |
C |
Al |
Fe |
Mg |
Ni |
Si |
C |
N |
O |
|
Mo1 |
余量 |
- |
- |
0.002 |
0.010 |
0.002 |
0.005 |
0.010 |
0.010 |
0.002 |
0.008 |
Rmo1 |
余量 |
- |
- |
0.002 |
0.010 |
0.002 |
0.005 |
0.010 |
0.010 |
0.002 |
0.002 |
MoTi0.5 |
余量 |
0.40~0.55 |
0.01~0.04 |
0.002 |
0.010 |
0.002 |
0.005 |
0.010 |
- |
0.002 |
0.030 |
RMoTi0.5 |
余量 |
0.40~0.55 |
0.01~0.04 |
0.002 |
0.010 |
0.002 |
0.005 |
0.010 |
- |
0.002 |
0.003 |
3.3 尺寸及尺寸允许偏差
3.3.1 产品尺寸及直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和表4的规定,当需方对长度有特殊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协商决定。
表 3
直径mm |
锻造棒 |
挤压棒 |
经磨削或机加棒 |
||
直径允许偏差 |
不定尺长度 |
直径允许偏差 |
不定尺长度 |
直径允许偏差 |
|
16~25 |
±1.0 |
200~2000 |
±1.5 |
200~1000 |
±0.5 |
>25~45 |
±1.5 |
200~2000 |
±2.0 |
200~1000 |
±0.5 |
>45~55 |
±2.0 |
200~1900 |
±2.5 |
150~1000 |
±0.7 |
>55~60 |
±2.5 |
200~1600 |
±2.5 |
100~1000 |
±0.8 |
>60~70 |
±3.0 |
200~1200 |
±3.0 |
100~1000 |
±0.8 |
>70~75 |
±3.5 |
200~1000 |
- |
- |
±1.5 |
>75~85 |
±4.0 |
200~800 |
- |
- |
±1.8 |
>85~90 |
±4.5 |
200~800 |
- |
- |
±1.8 |
>90~100 |
±4.5 |
200~600 |
- |
- |
±1.8 |
表 4
烧结棒 |
||
直径 mm |
直径允许偏差 |
不定尺长度 |
30~70 |
±5 |
200~700 |
70~130 |
±8 |
200~700 |
3.3.2 产品的定尺和倍尺长度应在其不定尺长度范围内。定尺长度的允许偏差为+20~-1mm,倍尺长度应计入切断时切口量,每一切口量为5mm。
3.3.3 产品两端应锯切平齐,切斜应不大于5mm。
3.3.4 产品应平直,烧结棒弯曲应不大于10mm/m;直径大于25mm的锻造和挤压棒的弯曲应小于5mm/m;直径小于25mm的棒,其弯曲应不大于6mm/m。
3.3.5 产品的不圆度应不大于其直径的允许偏差。
3.4 密度
烧结棒的密度应符合表5的规定。
直 径,mm |
密度,g/cm3,不大于 |
≤60 |
9.5 |
>60 |
9.2 |
3.5 晶粒数
烧结棒的横截面晶粒数应为1000个/mm2~3500个/mm2
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时,可按此提供棒(不包括烧结棒)的室温拉伸性能实测数据。
3.1 低倍检查
锻造棒和挤压棒的横向低倍上不允许有裂纹、夹杂、气孔、缩尾及其肉眼可见的冶金缺陷。
3.2 表面质量
3.8.1 锻造棒和挤压棒 表面允许有轻微的氧化色,允许有轻微的深度不大于0.5mm的条沟、擦伤和矫直痕迹。烧结棒的表面允许有轻微的深度不大于2mm的条沟和擦伤。较大的局部缺陷应予以清理,清理处应圆滑过渡,清理深度应不大于其直径允许偏差之半,深宽比不大于1:8。
3.8.2 锻造棒和挤压棒经酸、碱洗或其它机械加工的方法去除表面氧化皮后,表面应清洁,不允许有残留的润滑剂及其他赃物,不允许有裂纹。磨削或其它机械加工棒的表面粗糙度R,应不大于3.2μm。
4 试验方法
4.1 产品的化学成分的仲裁分析方法按GB/T4325.1~4325.28进行。
4.2 密度的测定按照GB/T4196的规定进行。
4.3 烧结棒横截面晶粒数测定按照GB/T4197的规定进行,放大倍数为100倍。
4.4 室温拉伸试验按GB/T228进行,拉伸试验的试样应符合GB/T6397中R1~R8及R01~R08的要求。
4.5 产品应放在平台上,用塞尺和直尺检查其弯曲度,产品直径和长度用相应精度的量具进行测量。
4.6 产品的表面质量用目视进行检查。
4.7 产品的横向低倍检查用5倍放大镜检查。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和验收
5.1.1 产品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检查,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或订货合同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5.1.2 需方可对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不符时,应收到产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5.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熔炼炉号(或粉末批号)、规格、制造方法和状态的产品组批。
5.3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均应进行化学成分分析、尺寸偏差和表面质量的检验。合同中有要求时,应进行密度、晶粒数、低倍和室温力学性能的检验。
5.4 取样位置和取样数量
5.4.1 产品的化学成分供方可以以原铸锭或原批粉末的分析结果报出,仲裁分析可以在产品上取样进行。烧结棒每批产品应取一个试样进行气体杂质含量分析。
5.4.2 烧结棒每批任取一根,在头部切取不小于20mm的一段进行密度和晶粒度的测定。
5.4.3 每批产品任取一个试样进行室温力学性能试验。
5.4.4 锻造棒每批任取两根,每根从一端切取不小于20mm长的一段试样进行横向低倍检查。挤压棒应逐根检查。
5.4.5 产品应逐根进行尺寸测量和表面质量检验。
5.5 重复试验和检验结果的判定
化学成分、密度和晶粒数,如有一个试样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则取双倍试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如仍有一个试样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则该批产品判废。低倍检验时,对仅有缩尾缺陷的产品,允许切除缩尾再复验,直至合格后交货。尺寸偏差和表面质量检验结果不合格时,按件判废。
6 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6.1 标志
6.1.1 在检验合格的棒材上应打印如下标志或贴上标签:
a. 供方技术部门的检印;
b. 产品牌号;
c. 供应状态;
d. 批号。
6.1.2 棒材的包装箱上应注明: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和牌号;
c. 批号。
6.1.3 箱外有“勿抛掷”、“防潮”的标志或字样。
6.2 包装、运输、储运
6.2.1 产品应装入垫有防潮纸的木箱内,用纸屑或泡沫塑料将产品隔开,并将木箱塞紧。
6.2.2 产品在运输中应防止酸碱侵蚀和雨雪淋袭。
6.2.3 产品应存储在干燥的、不含酸碱性有害气体的房间。
6.3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注明: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
c. 产品牌号、规格和状态;
d. 产品批号(熔炼炉号或粉末批号)、净重和件数;
e. 所规定的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及技术监督部门印记;
f. 本标准编号;
g. 包装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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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钼及钼合金棒的生产和使用一直稳定发展,生产单位积累了大量数据和制造经验,已具备指定钼及钼合金棒国家标准的条件。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参考美国材料与试验学会标准ASTM B387:90《钼及钼合金棒、杆和线》,并结合国内供需情况制定,其水平与国外标准相当,完全能满足生产和使用的要求。
本标准由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标准计量质量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西北有色金属研究所和宝鸡有色金属加工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建章、周明科、陈久录、冯宝奇、吴全兴、李林。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07-23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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